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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刚与赵海风劳务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赵海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928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被执行人赵海风,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赵海风劳务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67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937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海风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海风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军代审判员  王峥伟代审判员  党白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