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8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小云、冯光耀、贾飞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小云,冯光耀,贾飞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81民初8214号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清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 被告:连小云,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告:冯光耀,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告:贾飞荣,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小云、冯光耀、贾飞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