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石金小额贷款股份有��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石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岚向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87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石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2号8层828室。法定代表人胡志勇,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北京岚向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复兴街113号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王乃全,职务不详。中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4层E-507。法定代表人郑刚勇,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北京石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岚向阳商贸有限公司、中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正债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圆执字第0027号执行证书生效后,北京石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岚向阳商贸有限公司、中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北京石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4817599.08元,并承担公证费6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岚向阳商贸有限公司、中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将北京岚向阳商贸有限公司、中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圆执字第002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雨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