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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军生与党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生,党元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1200号原告王军生,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师范家属院,绥德县水保局职工。被告党元林,男,1988年1月8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原告王军生与被告党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军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生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