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军生与党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生,党元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1200号原告王军生,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师范家属院,绥德县水保局职工。被告党元林,男,1988年1月8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原告王军生与被告党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军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生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