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万邦化肥有限公司、黄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万邦化肥有限公司,黄中平,刘仙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52号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鸿渐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惠乾,董事长。被告:武汉万邦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岳口镇沿河路特*号。法定代表人:黄中平,总经理。被告:黄中平,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刘仙娥,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黄中平之妻。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万邦化肥有限公司、黄中平、刘仙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53元,减半收取12226.5元,由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建国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高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