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训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训龙,谷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训龙,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谷万琴,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训龙、谷万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传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