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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郝强与王花花、王外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强,王花花,王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2899号申请执行人:郝强,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被执行人:王花花,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外林,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花花、王外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郝强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王花花、王外林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谢井巷7号房产。因被执行人王花花、王外林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申请人请求将王花花、王外林纳入失信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王花花、王外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780元,由被执行人王花花、王外林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