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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天津瓦特斯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天津瓦特斯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98号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王展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男,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瓦特斯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杭州道52-4-50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慧。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瓦特斯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原告以需要补充相关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津燕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人民陪审员  韩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马 力书 记 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