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执10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罗远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1072号之三被执行人罗远志,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居民。被执行人罗远志因盗窃罪被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桂0721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8月22日依职权移送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罚金。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罚金,执行标的已执结完毕,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1刑初7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之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所确定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自璟审判员 潘成军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