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谢玲靳万兵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揽胜置业有限公司,谢春,詹春梅,靳万兵,段采芬,谢玲,杨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50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119。负责人杨秀明,行长。被申请人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龙康街88号1-10。法定代表人靳万兵。被申请人重庆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街道。法定代表人谢春。被申请人重庆揽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318号。法定代表人谢春。被申请人谢春,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詹春梅,女,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靳万兵,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段采芬,女,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谢玲,女,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杨建军,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申请人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揽胜置业有限公司、谢春、詹春梅、靳万兵、段采芬、谢玲、杨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标的:28200000元),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谢春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大道××号××号车库幢1-商3、1-商4;查封被申请人段采芬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大道××号××幢24-1号房屋。经审查,申请人要求保全的标的物均系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财产,并在房管部门进行了相关的抵押合同登记,申请人对标的物均有优先受偿权,不符合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予以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赖希娟代理审判员 朱长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祥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