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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润庭、吕小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庭,吕小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89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刘润庭,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9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吕小龙,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2009年1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润庭、吕小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向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润庭、吕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润庭、吕小龙结伙至本市闵行区天山西路XXXX弄爱博五村XXX号XXX室,由被告人吕小龙望风,被告人刘润庭开锁打开被害人张某某家的防盗门后入室,窃得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牌MINI平板电脑1台、美金若干及共计价值人民币6,171元苹果牌MACBOOK笔记本电脑、三星牌TAB平板电脑各1台、三星牌NOTE4手机1部。2017年9月3日,被告人刘润庭、吕小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吕小龙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润庭在审查起诉阶段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润庭、吕小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手机打车软件截屏,相关监控录像截图,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润庭、吕小龙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润庭、吕小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润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吕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俊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