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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与林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林永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2536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住广东省高州市泗水镇向阳街。主要负责人潘国进,该行主任。委托代理人蓝敏卫,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智劲,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林永福,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诉被告林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黄陈方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