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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行申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金要其他行政行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金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行申3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金要。再审申请人徐金要因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不予立案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新01行终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金要申请再审称,法律规定”不动产登��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篡改不动产登记薄信息”。再审申请人是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一员,在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不动产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法院提出主张,获取公平和正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两个意见》等法律规定审理本案。故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要求:1、请确认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是合法宗教团体;明确该组织的名称权不容他人侵犯,依法登记该组织名义下的不动产不得以行政机关的非法文件被恶意侵占;2、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提审本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本案;3、请判令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缴并公告作废以”遗失补证”作出的xx号、xx号、xx号房权证;4、请判令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告恢复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名下的xx号、xx号、x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初始登记效力;5、请撤销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乌民宗函〔2006〕3号文件,乌民宗函(2006)62号文件及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中法(2006)24号通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作出的乌民宗函〔2006〕3号函等,是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与有关机关之间的公函行为,不属于可诉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再审申请人徐金要起诉时提出的要求公告恢复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名下的xx号、xx号、x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物权效力;要求公告注销xx、xx号、x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诉讼请求,但徐金要并未提供其是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证据,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原审法院裁定对徐金要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徐金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金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木拉提&mid   dot;牙合甫审判员 艾尼瓦尔·阿合尼亚孜审判员 董       占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玲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