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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5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5628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与曹华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曹华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初5628号原告: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路2号金源大厦25层25-1房。诉讼代表人: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张征宇。委托代理人:陈伟、宦强,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被告:曹华伟,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华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海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曹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购房款440408.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因被告已于2013年5月20日支付了购房款150000元,原告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购房款290408.58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30日,武进区人民法院以(2015)武商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原告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为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16年2月25日,武进区人民法院以(2015)武商破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原告破产。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龙德花园华鹏国际广场4-甲-1401号房,房屋总价746887元。经管理人核查,被告至今尚欠房款440408.58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曹华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称所欠购房款金额原为440408.58元,后已于2013年5月20日支付了150000元,欠款金额现为290408.58元。本院认为,被告曹华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曹华伟尚拖欠其购房款290408.58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变更后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290408.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47元,由被告曹华伟负担26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海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燕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