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更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马磊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234号罪犯马磊,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河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马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送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共获得表扬2次,考核记功1次,被评为2016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马磊减刑九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马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共获得表扬2次,考核记功1次,被评为2016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许某、张某及罪犯证明人寇某、康某的证明材料,有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裁判文书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等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该犯实施强奸犯罪,情节恶劣,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书涛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