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民终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荣县权兴煤厂(普通合伙)与罗书德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县权兴煤厂,罗书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1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荣县权兴煤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四川省荣县高山镇柑子村*组。负责人:唐智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卿茂,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荣县权兴煤厂(普通合伙)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书德,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荣县权兴煤厂(普通合伙)因与被上诉人罗书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荣县权兴煤厂(普通合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丁向东审判员  甘语慧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