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大毛与赖海华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毛,赖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大毛,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被执行人赖海华,女,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个体经营户,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大毛与被执行人赖海华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互附义务,此案件仍在调查与协调之中,耗费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曾 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