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勋凤与吴艳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勋凤,吴艳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690号原告:王勋凤,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彰武县东六家子镇。被告:吴艳江,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彰武县东六家子镇。本院受理原告王勋凤与被告吴艳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王勋凤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勋凤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勋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勋凤负担。审判员 刘玉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