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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勋凤与吴艳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勋凤,吴艳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690号原告:王勋凤,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彰武县东六家子镇。被告:吴艳江,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彰武县东六家子镇。本院受理原告王勋凤与被告吴艳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王勋凤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勋凤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勋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勋凤负担。审判员  刘玉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