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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广琛与张彦凯、田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琛,张彦凯,田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82民初2120号原告:张广琛,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红莲,女,系张广琛之妻。被告:张彦凯,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被告:田志华,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原告张广琛与被告张彦凯、田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琛请求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及利息共计2436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25日被告张彦凯向原告张广琛借款21万元,并由田志华担保,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彦凯欠原告借款210000元及利息,于2017年10月27日给付150000元,于2017年11月6日给付50000元,余款及利息原告自愿放弃,不再追要;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4954元,减半收取2477元,由被告张彦凯、田志华共同负担,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张广琛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