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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68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泰发模具有限公司与广州永兴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范永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泰发模具有限公司,广州永兴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范永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6857号之二原告:广州市泰发模具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雷启植,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骏,系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扶阳,系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永兴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喜平。被告:范永高,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泰发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永兴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范永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泰发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泰发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泰发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54元,减半收取计107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泰发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燮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