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策与被告王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策,王锐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1099号原告:张策,男,住礼泉县。被告:王锐锋,男,住礼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策与被告王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策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策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策负担。审判员 谢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