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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沂源新汇木业有限公司、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沂源新汇木业有限公司,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郭公堂,崔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2802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西首路北。法定代表人:董凤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璐,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被告:沂源新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鲁山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崔玲,经理。被告: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村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韩吉春,经理。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石桥镇石楼村。法定代表人:迟安增,经理。被告:郭公堂,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被告:崔玲,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被告沂源新汇木业有限公司、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郭公堂、崔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未按规定在受理案件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