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沂源新汇木业有限公司、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沂源新汇木业有限公司,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郭公堂,崔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2802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西首路北。法定代表人:董凤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璐,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被告:沂源新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鲁山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崔玲,经理。被告: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村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韩吉春,经理。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石桥镇石楼村。法定代表人:迟安增,经理。被告:郭公堂,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被告:崔玲,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被告沂源新汇木业有限公司、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郭公堂、崔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未按规定在受理案件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