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姜德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林,张桂兰,姜德娟,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180号反诉原告:孟凡林,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南区满矿住宅**排*号。反诉原告:张桂兰,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南区满矿住宅**排*号。反诉被告:姜德娟,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清,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周至县青化乡。法定代表人:王维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珍,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德娟与被告孟凡林、被告张桂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12日被告孟凡林、被告张桂兰对原告姜德娟提出反诉,并申请追加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并同意其申请追加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为第三人。2017年10月27日,孟凡林、张桂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孟凡林、张桂兰撤回反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859元,由反诉原告孟凡林、张桂兰负担审判长 李福生审判员 杨 玲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