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龚志和与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志和,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1649号原告:龚志和,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志强,福建希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古镛龙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6808785372。法定代表人:陈家隆。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106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59277B。法定代表人:张进贤。原告龚志和与被告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龚志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龚志和以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9230.7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志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计1163元,由龚志和负担。审 判 长 李 建 富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人民陪审员 陈 文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琳(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