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行审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无棣县环境保护局、李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棣县环境保护局,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623行审85号申请人无棣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无棣县政务中心东附楼*楼。法定代表人李荣海,局长。被执行人李强,男,36岁,住无棣县。申请人无棣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0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李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无棣县环境保护局向被执行人李强送达了无棣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棣环罚字[2017]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行政文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主动履行行政义务。本院认为,无棣县环境保护局向被执行人李强作出的处罚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无棣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棣环罚字[2017]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李强必须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李强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荣华审判员 姜守华审判员 李存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