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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冉云飞、冉梁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冉云飞,冉梁钦,冉丛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2197号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同心路口。法定代表人:杨正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和,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冉云飞,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冉梁钦,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冉丛富,男,1059年7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冉云飞、冉梁钦、冉丛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以(2017)黔0329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发回我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再次立案审理。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96元,减半收取7048元,由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晓静审 判 员  李国友人民陪审员  杨再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屈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