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执1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陈勇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陈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419室,组织机构代码79807985-3。法定代表人:叶强,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芬,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勇发,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与陈勇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债权为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公告费3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 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初 晓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