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值与田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值,田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955号原告:王值,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田小飞,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王值与被告田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王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樊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俊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