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东国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国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914号申请人:广东国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意逢,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家达,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令军。申请人广东国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广东国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0742.3元的财产,申请人亦已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4807号民事裁定,准许广东国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480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人民币40742.3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广东国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粤J×××××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豪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凤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