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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郭辉、黄崇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辉,黄崇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刑初85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辉,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人黄崇德,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7]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辉、黄崇德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开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辉、黄崇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郭辉、黄崇德伙同彭某林(在逃)经共谋盗窃后,驾车至成都市锦江区锦绣大道3656号“华润凯旋天地”售楼部附近,由被告人郭辉下车进入售楼部实施盗窃,被告人黄崇德在车上等候,彭某林下车望风。被告人郭辉进入售楼部后,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王某放于售楼部前台上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plus手机(鉴定价格为2046元人民币)盗走。随后,被告人郭辉、黄崇德和彭某林驾车来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兴隆街55号“新信通讯”店铺,并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被盗手机卖给潘某林(另案处理)。2017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郭辉在成都市成华区“天鹅一路”33号8栋2单元505号被挡获。2017年6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黄崇德在成都市锦江区静祥路58号东城美地小区被挡获。被盗手机未追回,但潘某林(收赃人)已赔偿被害人王某3500元。另查明被告人郭辉、黄崇德尿检结果吗啡、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另,被告人黄崇德在监视居住前已被羁押20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郭辉、黄崇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电话记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及辨认说明,被告人郭辉、黄崇德指认作案地点的照片,证人潘某林指认收购被盗手机地点的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被盗手机的型号及交易订单详情,成都市银行沙河堡支行大厅e城通(机器编码:100126)使用记录表,被告人郭辉银行卡尾号04291的开销户登记簿,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2006)锦江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谅解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潘某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郭辉、黄崇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锦价鉴[2017]第240号关于“苹果”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辉、黄崇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郭辉、黄崇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辉、黄崇德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应根据具体情节综合量刑。二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赃物已得到追偿。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综合予以考虑。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二、被告人黄崇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0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智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谌 娇速录员  胡艺凡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