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业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业春,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关业春,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冯云,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立案执行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关业春、冯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恢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军审判员 李 闹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宾华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