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符晓与被执行人张欣、陈彪、包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晓,张欣,陈彪,包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符晓,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光明路1008号35栋2单元504室,身份证号:530111198206192349。委托代理人:李贵红,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欣,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昆明市五华区教场14号1栋2单元402号,身份证号:530102198106153717。被执行人:陈彪,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昆明市五华区莲花池正街邓家巷13号,身份证号:53010219820114371X。被执行人:包蕊,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在云南监狱管理局工作,住昆明市五华区教场北路442号泰龙阁小区22栋602号,身份证号:53010319820724334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晓与被执行人张欣、陈彪、包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256000.00元、未受偿人民币256000.00元,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且将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