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辖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芦仕成因与被上诉人蒋忠献、原审被告吕婵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仕成,蒋忠献,吕婵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辖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芦仕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忠献。原审被告:吕婵婵。上诉人芦仕成因与被上诉人蒋忠献、原审被告吕婵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民初9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芦仕成以其与被上诉人蒋忠献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芦仕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芦仕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娟凤审判员 彭清明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