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田春霞与杨开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春霞,杨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724执1213号 申请执行人田春霞,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执行人杨开军,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申请执行人田春霞与被执行人杨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24民初6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4月24日依法采取财产查控措施,调查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0月22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开军将自2018年1月起分期付清申请人田春县欠款200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 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724民初6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兑现,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健 代理审判员 姚志刚 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雅洁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受到受委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