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明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2031号被执行人王明静,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明静犯贷款诈骗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明静即日退赔给被害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6619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王明静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炜代理审判员 胡志铿代理审判员 阮 斌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叶晓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