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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1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青岛广海永盛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广海永盛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1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广海永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戚广海,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女,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庭,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女,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李沧区,系该公司法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广海永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13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全部案款2461.5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