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8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何军勇与施金池、赖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勇,施金池,赖日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8128号原告:何军勇,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黄毅,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金池,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施宽华,系被告施金池父亲。被告:赖日成,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何军勇为与被告施金池、赖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郏永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军勇的委托代理人黄毅二次开庭,被告施金池的委托代理人施宽华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日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军勇起诉称:被告施金池因经营所需,于2014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至今未还。被告赖日成与被告施金池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判令被告施金池、赖日成归还借款400000元,并赔偿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施金池、赖日成归还借款300000元,并赔偿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施金池答辩称:借款是实,但已陆续归还了100000元,仅欠借款300000元。被告赖日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举证。原告何军勇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何军勇、被告施金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赖日成的户籍证明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二、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拟证明两被告于200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三、2014年3月20日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施金池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的事实。被告施金池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借款已分期归还100000元。被告施金池为证明其抗辩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对私账户明细对账单(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21日),拟证明其向原告还款共100000元的事实。原告质证无异议。经原告和被告施金池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赖日成在本院依法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后,既未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也未举证,又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当庭质证的诉讼权利。被告施金池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施金池于2014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陆续向原告共归还了100000元,尚欠借款30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赖日成与被告施金池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何军勇与被告施金池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之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施金池尚欠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被告施金池对该借款应予清偿。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应赔偿自原告起诉之日(2016年12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赖日成负有共同偿还之责。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金池、赖日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军勇借款300000元,并赔偿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施金池、赖日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郏永林人民陪审员 饶其方人民陪审员 郑庆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巧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