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明华、陈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明华,陈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211号。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全红,该公司主任。被执行人陈明华,女,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和喜,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明华、陈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鄂1126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6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