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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封桂荣与胡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桂荣,胡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666号原告:封桂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雯丽,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统林。原告封桂荣与被告胡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桂荣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