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封桂荣与胡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桂荣,胡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666号原告:封桂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雯丽,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统林。原告封桂荣与被告胡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桂荣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