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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赵银文与罗文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银文,罗文祥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657号原告:赵银文,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文祥,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银文与被告罗文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赵银文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银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银文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97元,由原告赵银文承担。审判员  袁正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