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民初8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月华与被告贺飞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8072号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对原告刘月华与被告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312民初8072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312民初8072号民事调解书中第1页倒数第九行中的“陈洪瑞”补正为“陈瑞洪”。审判员  朱广伟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廷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