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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大连渤海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渤海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2民初422号原告:大连渤海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朱飞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国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大连渤海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大连渤海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连渤海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叶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静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