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玉与北京民强东顺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北京民强东顺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市龙腾豪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906号原告:李玉,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博兴县。委托代理人:李存明,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民强东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杨林水村141号。法定代表人:贾丽娜。第三人:北京市龙腾豪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赵辛店500号9幢39。法定代表人:原金玲。原告李玉与被告北京民强东顺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龙腾豪胜科技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民强东顺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龙腾豪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撤回起诉。审判员 贾小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