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毛某、湖南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张家界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毛某,湖南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张家界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财保138号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刘某,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雷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毛某,男,194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湖南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法定代表人:毛某。被申请人:湖南张家界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法定代表人:毛某。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毛某、湖南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张家界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刘某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0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408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某向本院提交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74085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此作为本次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毛某、湖南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张家界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08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890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思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