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刑初(速)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崔浩、王常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浩,王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速)58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崔浩,男,汉族,1990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222403199011292315,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铁西委一组,住青岛市城阳区和谐民生小区1号楼2单元602户。2014年5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王常青,男,汉族,1993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70282199312012335,户籍地山东省即墨市田横镇西孟戈庄242号,住青岛市城阳区亿路发小区6号楼3单元201户。2013年9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判决结果被告人崔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被告人王常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索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丽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速)诉(2017)59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崔浩、王常青等人在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LIV酒吧门口,因车辆刮擦与被害人孙广辉等人发生争执,后两人将孙广辉腰部、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广辉外伤致腰椎骨骨折,眼部挫伤、眶内壁骨折,所受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崔浩、王常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意见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查明事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浩、王常青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