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欢、山东众美健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欢,山东众美健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958号申请执行人:刘欢,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山东众美健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众美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丰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欢与被执行人山东众美健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7)第11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众美健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7)第118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