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姚志军与俞顺军、李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志军,俞顺军,李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960号申请执行人:姚志军,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俞顺军,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李美,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姚志军诉被告俞顺军、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沪0117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俞顺军、李美未按该民事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姚志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俞顺军、李美履行上述民事判决规定的义务,即:一、要求被告归还本金300,000元;二、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7月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俞顺军、李美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俞顺军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于2017年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俞顺军、李美名下账号,并扣划被执行人李美名下存款合计11,013.59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已无可供执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俞顺军、李美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盈清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查封期限至2020年7月25日止),但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置;于2017年8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俞顺军名下沪CNXX**小型轿��一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8月1日止),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李美限期抛售其名下股票,嗣后股票得款合计1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李美每月工资3,000元,两被执行人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有子女二人均由被执行人李美抚养,鉴于此本院暂不对李美工资收入作扣留、提取的强制措施。至此,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决定对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沪0117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