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标与青岛加中永嘉宠物营养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标,青岛加中永嘉宠物营养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071号原告:周标,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青岛加中永嘉宠物营养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18087600J。法定代表人:王兴泰,董事长。原告周标与被告青岛加中永嘉宠物营养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标撤回对被告青岛加中永嘉宠物营养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标负担。审判员 章楚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