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春莲、张尚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莲,张尚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365号申请执行人黄春莲,女,1970年4月12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张尚友,男,1959年12月26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黄春莲申请张尚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5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尚友应支付申请人黄春莲案款184500元,承担执行费2667.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84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尚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5执3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荣审判员 罗 雪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