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西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廖福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廖福军,廖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保3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廖福军,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廖秋兰,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广西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廖福军、廖秋兰一案,现已保全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保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宾华山 微信公众号“”